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测量学生的知识与能力、检查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前考务的准备
第三条 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学管理职能。做好考前动员,组织师生学习考试相关规定,加强校规校纪和思想品德教育,稳定教学秩序,妥善处理好教学与考试的关系,做好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期末考试原则安排在每学期末一周内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学与研究部统一组织集中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学院安排,并报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下发并公示。考核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答疑,指导学生系统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考试安排表,做好考场布置。考试资料准备和考试过程的组织实施。按时开关教室(考场)门,做到考场单人单桌、卫生干净整洁、座位照明等考试保障设施运行良好。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学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及各学院校级督导组成的考风考纪督查组,对考试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试命题及试题(卷)管理
第八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着重测试学生掌握和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为重点。
第九条 试题类型应多样化,难度要适中,题量要适当,题型搭配科学,分值分配合理,要有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和难易梯度,力争做到考试成绩呈现正态分布,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十条 试卷实行百分制,并标出每题分值,要求配图清晰,题意明确,措词准确,统一使用学校制定的试卷模版,考试时间一般是 120 分钟。
第十一条 命题工作实行命题教师负责制。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须拟定分量和难易度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其中一套用做正考,另一套备用)。A、B 两套试题重复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20%。
第十三条 实施教考分离,完善试题库建设。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时数相同、学分相同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集体阅卷评分。
第十四条 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填写《西安外事学院考试试卷审核表》,经系主任审批后,将试题(含电子版)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于考试前三周报送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试卷在命题、审核、印刷、分装、保存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和保密,不得遗失和泄密,其它人员不得接触试题。如试卷在命题、印刷、保存过程中丢失、泄密,或因分发、领取、报送试卷延误影响考试工作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规定处理。试卷保密管理参照西外院党〔2018〕41 号《西安外事学院试卷保密管理办法》文件。
第十六条 学期末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开课单位回收留存。试卷接收入员按照《试卷接收形式检查项目表》中的内容逐项验收签字确认教师是否完成了该项教学任务。
第四章 课程考核、试题(卷)批阅、成绩评定及试卷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形式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可以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演示、现场实地操作、撰写小论文、课
程设计及计算机网络智能化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百分制、二级制(合格、不合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70%,其余占 40-30%。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范围内进行考试方式方法改革。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及教学要求,确定课程具体考核方式和评定办法。经所在学院课程组讨论,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学生选课时和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明确告知。
第二十一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师阅卷评分必须严格以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为依据,严肃认真、准确公正。试卷须密封,有条件的须分题集体流水阅卷。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批阅统一要求使用红笔,试题(卷)分数统计核对要求准确无误,所有阅卷签名不得以教师印章代替。课程阅卷负责人在试卷总分栏汇总总分并在“评分人”栏逐一签名。每个考场的前五份学生试卷由阅卷教师在试题前的“评卷人”栏签名。试卷批阅过程中有改动的,每一大题得分及试卷首页得分框中所有分数改动时,在改动处必须有阅卷教师签名。
第二十三条 试卷批阅结束后,由该试卷所有阅卷老师在试卷袋面的“评卷员签名”处签名。试题(卷)评阅结束后,由评卷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学生成绩册》上,登记成绩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书写),如有改动,须在改动处签名,成绩登记册上其他相关内容要按事实进行填写。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随试卷保存,一份由开课单位保存,一份交档案馆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自行上网查看。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原则上不得无故更改。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以向本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院长签字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复核,有误必须更正,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西安外事学院任课教师成绩修改审批表》及试卷批阅等佐证材料,报教学与研究部审批备案,方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及课程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各教学单位要从授课、学习质量、考试组织工作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试卷检查制度。检查分二种方式进行。一是院系自查,各教学单位组织对本学期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情况、试卷接收形式、试卷质量及是否符合学校规定进行自查;二是学校抽查,由教学督导室、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组织邀请相关专业有经验的教师,对试卷命题质量、答卷评阅质量和试卷接收形式及归档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试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由教学督导室、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院系进一步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按照《西安外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及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按要求完成该课程教学活动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即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均按零分计算:
1.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课程作业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包括上机)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第三十一条 对上述学生,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高职学生限期补修或补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能够改正,可申请补考;本科学生按照重修管理规定申请重修该
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课程考核前持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证明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并报教学与研究部备案后生效。学生在课程考试完毕后提交缓考申请及证明均无效。获准缓考的本科学生,只能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重修学习及考试,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由原任课教师记载与登录;获准缓考的高职学生,按时参加补(缓)考考试,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学生因事原则上不准缓考。
第三十三条 具备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学校教学与研究部审批备案。否则,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高职旷考学生及考试作弊学生若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各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缓)考;本科学生按规定申请重修。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修见《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安排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否则视为缺考。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禁止进入考场。
第三十六条 考生着装整洁,不准穿吊带、背心、拖鞋进入考场。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方位就座,并将有效证件放于课桌上备查。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一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考试,考生自备考试文具,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相互交换文具。
第三十八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试卷下发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纸条、抄袭他人答卷、不许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各种方式干扰考场秩序。
第三十九条 试卷如有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准请求监考老师讲解题义。答题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示意,不允许自备草稿纸。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出考场。
第四十条 监考老师必须提前 20 分钟进入考场,不准擅自提前、推迟、延长考试时间。发卷前,监考老师要宣布考场纪律,验证考生身份,清理考场。
第四十一条 监考老师要恪尽职守,不准将手机带入考场,不准在考场内看手机、聊天、阅读书报、睡觉等,不准做与监考不相关的事。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监考老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考生待监考老师将试卷查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老师将所有试卷(包括空白试卷)一并收回。
第四十三条 监考老师、阅卷老师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依据《西安外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教学管理制度文件的通知)(西外院教〔2016〕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