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及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考试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为规范我校对学生考试违规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参考资料、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按规定的位置就座;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8. 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 预先将与考试的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者;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5. 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或被省、市考试管理中心认定为使用特殊答案考生者;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9. 预先商量,组织集体作弊者;
10. 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11. 确认考试违纪,并辱骂、恐吓、殴打考试工作人员者;
12. 在同一学期的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者。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章第三条第 1-2 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经考试工作人员批评教育,考生确有悔改表现,可允许其继续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章第三条第 3-6 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第二章第三条第 7-8 款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并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学分记零分。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二章第四条第 1-8 款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学分记零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二章第四条第 9-12 款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由监考老师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一经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监考老师须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其他人员不得干涉。监考老师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填写。各学院要在考试当日或次日将违纪或作弊情况在曝光台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教学管理制度文件的通知)(西外院教〔20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