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学术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科研团队建设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项目组织单位。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指对学校独立完成,或与校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组织的科研活动的优秀成果等进行的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包括:以西安外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实施完成的项目立项奖励、结题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技成果奖励、职务专利奖励、科研基地建设奖励、科研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科研处是全校科研成果奖励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科研成果的申报、汇总、初审和报经学校审定后的科研成果奖励事宜。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与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一)对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不同等级给予专项奖励。
等 级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专项 奖励 |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60万元 |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
30万元 |
三类 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项目 |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
重点项目: 10万元 |
一般项目: 7万元 |
四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为标杆的科研项目 |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重大项目: 10万元 |
重点项目: 7万元 |
一般项目: 4万元 |
(二)专项奖励时限一、二类为3年,三、四类为2年。奖励期内获得新的四类以上项目立项后,按新获得项目的日期顺延。获得多项奖励者,只计算一次,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专项奖励经费按照:立项30%、中期40%、结题30%的比例予以实施。
(四)专项奖励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的贡献程度大小提出具体方案,并可在实施过程中随时调整。
(五)项目组参与奖励分配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如项目实际参与成员较多,可在专项奖励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奖励面,激励更多教师参与科学研究。校外成员奖励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六)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立项资料和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实施。
(七)获得专项奖励的项目若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将于中期检查结果审核次月由科研处上报人事处取消专项奖励。
(八)获得专项奖励的项目若申请推迟结题,推迟期限内不享受专项奖励。
(九)获得专项奖励的项目不能完成结题的,学校将追回所获专项奖励,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获得专项奖励的项目,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账户。若科研项目立项为无资金资助的,获得专项奖励为相应等级类别60%。
(十一)对各类横向项目,学校按照该项目实际到款额,从项目经费中提取10%给予项目组(或立项有功人员)奖励。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与范围
学校按照教职工个人研究方向与所属学科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 别 |
奖励(万元) |
备 注 |
《SCIENCE》:美国《科学》 |
10 |
|
《NATURE》:英国《自然》 |
10 |
|
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 |
2 |
|
SSCI:国际社会科学索引 |
1 |
|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 |
0.9 |
|
EI:美国《工程索引》 |
0.8 |
源期刊 |
《新华文摘》 |
0.8 |
|
ISTP(ISSH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
0.6 |
|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0.6 |
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0.6 |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科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的文章 |
0.7 |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0.3 |
|
中科院、社科院、中信所核心期刊目录 |
0.1 |
|
注:上述标准指独立作者和第一作者,多人合作成果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
第九条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和范围
(一)学术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编著、译著等。
(二)凡以西安外事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必须在序言或后记中明确标注有作者单位),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出版社 |
著作字数 |
奖励额度 |
备注 |
国家级出版社 |
15万字以下 |
5000元∕部 |
1、在学术著作出版时学校已资助10,000元以上的不再奖励,资助额不足10,000元的给予补足。 2、国家级出版社名录见附件1所示。 |
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 |
10,000元∕部 |
省级出版社 |
15完字以下 |
2000元∕部 |
1、在学术著作出版时学校已资助5000元以上的不再奖励,资助额不足5000元的给予补足。 2、省级出版社名录见附件2所示。 |
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 |
5000元∕部 |
(三)以上奖项所涉及的每部著作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属奖励范围的著作须在每学年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表上登记,科研处审核备案。
(四)编著和译著的奖金额度分别按专著奖金额度的0.5和0.3倍计算。
(五)上述标准指第一作者所得奖金,第二作者奖金减半,第三及以后作者奖金依次减半。
第十条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与范围
(一)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
学校对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和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的在职人员,奖励标准为: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00000元 |
1、奖金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2、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学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学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 |
二等奖 |
200000元 |
三等奖 |
100000元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0000元 |
二等奖 |
20000元 |
三等奖 |
10000元 |
厅局级 |
一等奖 |
3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三等奖 |
1000元 |
(二)获得哲学社会科学奖奖励。
1.学校对获得国家、教育部、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在职人员,奖励标准为: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00元 |
1、奖金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2、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学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学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 |
二等奖 |
40000元 |
三等奖 |
30000元 |
教育部 |
一等奖 |
30000元 |
二等奖 |
20000元 |
三等奖 |
10000元 |
省级 |
特等奖 |
30000元 |
一等奖 |
20000元 |
二等奖 |
10000元 |
三等奖 |
5000元 |
厅局级 |
一等奖 |
3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三等奖 |
1000元 |
(三)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1、学校对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在职教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备 注 |
1 |
特等奖 |
3000元 |
成果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分配比例由成果负责人确定。 |
2 |
一等奖 |
2000元 |
3 |
二等奖 |
1000元 |
4 |
三等奖 |
800元 |
2、校级科研项目通过学校组织的鉴定(评审),并获优秀等级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职务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与范围
(一)学校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以西安外事学院名义申请获得专利成果的学校在职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授权专利种类 |
奖励额度 |
发明专利 |
10000元/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3000元/项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0元/项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2000元/项 |
(二)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好的项目给予奖励: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的,每项成果按经济效益的10%奖励;经济效益超过10万元部分,按5%奖励;经济效益超过500万元部分,按3%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建设奖励:
科研基地建设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在申报和建设科研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及职能处室等组织单位。
(一)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功,奖励10万元。
(二)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功,奖励3万元。
(三)申报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基地成功,并通过验收的奖励2万元。
(四)奖励额度的50%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部门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奖励给教师个人,另50%留为基地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科研绩效奖励标准与范围
学校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科研表彰活动,隆重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和教学、科研人员(不含未列入全职系列的校外兼职人员)。
(一)个人奖励。
1、按学年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科研工作业绩前10名的教师授予学校优秀科研人员称号。
2、个人科研工作业绩:除了科研积分外,还包括科研精神、学术道德,以及科研积分组成要素的不同权重值等综合因素。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3、依次对学校优秀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含并列):
奖励等级 |
名次 |
奖励额度 |
备注 |
一等奖 |
第一名 |
10,000元 |
所有等级名次含并列,但是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
二等奖 |
第二名 |
9000元 |
第三名 |
8000元 |
第四名 |
7000元 |
第五名 |
6000元 |
三等奖 |
第六名 |
5000元 |
第七名 |
4500元 |
第八名 |
4000元 |
第九名 |
3500元 |
第十名 |
3000元 |
(二)科研创新团队奖
奖励等级 |
名次 |
奖励额度 |
一等奖 |
第一名 |
20,000元 |
二等奖 |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三名 |
三等奖 |
第四名 |
8,000元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注:科研创新团队奖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单位奖励。
1、按自然年对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科研工作业绩前3名的单位被授予学校优秀科研单位。
2、总排名为第一(含并列)为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0元;总排名为第二(含并列)为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0元;总排名为第三(含并列)为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根据奖励范围和标准向所在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申请科研成果奖励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各类材料须以科研处登记备案为准):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须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以及经费达到学校财务账户的相关财务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科技成果奖励: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术著作奖励:须提交学术著作原件1本以及著作成果复印封面、扉页、版权标注页。
(四)学术论文奖励:作者须在文章发表(或出版)后,提交论文发表刊物的原件和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的复印件。
(五)其他 (如专利等) 奖励:须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对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时间一般在每年6-9月底前集中受理、统计经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审核推荐的各类成果。
第十七条 科研处对各二级院、独立教学部门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发文公示奖励。
对获奖成果有争议的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励级别登记。若已按低级别奖励,则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十九条 杜绝任何虚报奖项、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通报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虚报造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8月修订)